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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恋爱关系的技巧

发表时间:2019-12-05

处理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同居人身关系的法律处理?

情感也是需要经营的,我们应该多进行一些有效沟通,到底应该如何处理情感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处理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同居人身关系的法律处理?,欢迎阅读与收藏。

处理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同居人身关系的法律处理?

一、处理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

同居引发争议的法律处理目前法律规范主要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该条指出,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恬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对于法院受理同居关系纠纷的条件也作了相关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中需注意,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若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自行离开即自行解除即可。若涉及其他诸如财产、子女纠纷的,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应注意的是,在此之前,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可见,1989年的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可受理非法同居案件的条款,已因与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5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冲突而无效。

二、同居期间人身关系的法律认定与处理

1、同居的法律定义实践中,未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有些人认为,未婚同居是婚姻的暂时先导。但是,由于同居导致的财产争议及子女抚养争议也较为普遍。在同居之前,我国有非法同居的概念。

2、非法同居的提法最初见于1989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末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中,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但是,严格来讲,非法同居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我国《婚姻法》并没有禁止婚前同居、非婚同居,也就是说非婚同居不属非法行为。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该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把原来的非法同居关系改为同居关系。这就表明,1989年和1994年制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非法同居关系法律用语,由于与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司法解释中的同居关系相抵触,从此非法同居关系在司法文书中已消失。也就是说,司法审判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法律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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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赡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夫妻离婚后,不立即抚养孩子的一方必须支付另一方抚养孩子的费用。如果你想知道离婚赡养费的法律规定,先跟着去掌握离婚赡养费的意思。

I,离婚赡养费是什么意思

根据婚姻法,夫妻离婚后,不立即抚养孩子的一方必须支付另一方抚养孩子的费用。实际支付信用额度和支付方式可以相互独立约定。抚养费不能达成有关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都立即抚养子女,妇女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相关的抚养费。离婚后,任何一方都没有责任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

赡养费是孩子支付给没有收入来源和生存手段的父母的必要生活费用。离婚后,他们可以在离婚时根据协议分割现有资产。如果离婚后妇女在食物、衣服、住房和交通方面有困难,可以认为她们得到了男女双方的帮助。如果一名妇女在婚姻生活中努力在家工作(如照顾孩子和赡养老人),她离婚时可以被视为获得了补偿。如果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因为他们的过错而分手,女人会认为他们已经得到了补偿。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应为另一方抚养的子女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检察院裁决。关于子女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裁决不应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明确提出超出协议或裁决中估计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赡养费规范性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要求,“子女有责任赡养父母”。这是一项法律责任,不能取消。所有人的责任都是一样的。然而,实施应该限于支持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并且支持者应该与被支持者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支持者的实际需求,综合判断支持者的经济发展工作能力。

1、赡养费标准。首先计算孩子家庭的平均月收入。当子女的平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津贴时,被视为子女没有能力向父母支付赡养费。当一个孩子家庭的平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它超过一部分,两个孩子的赡养费按50%计算。对于有三个左右孩子的人,赡养费按40%计算。除了赡养费总额之外,还为每个受抚养人计算了应付赡养费数额。

2.维护标准。如果一对夫妇通过司法程序离婚,没有与18岁以下的子女一起吃饭、穿衣、生活和旅行,或者不能独立生活,他们应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孩子按年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几个孩子按年收入的20%支付抚养费。

3、赡养费、抚养费支付规范。实际支付金额高于计算标准的,应当计算实际支付金额。事实上,如果支付金额低于计算标准,应当按照计算标准进行计算。

同居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同居关系


未婚怀孕是许多恋人婚前都会做的事情。未婚同居怀孕似乎很常见,但是同居到底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同居关系,你能理解吗?

同居是什么意思?

/[/同居与婚姻不同,婚姻得到法律和法规的承认。夫妻之间的关系不能随意消除,而必须基于必要的司法程序。和同居不是法律承认的个人行为,也没有法律和法规的保障。在同居时期,男人、女人和女人都想随时随地分手,结束这段关系。

什么是同居关系?

坦率地说,同居关系一般可分为两类:理论和范畴。从理论上讲,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相互的食物、衣服、住房、交通和定居的关系。如果后来理解了这个意思,就有许多情况和各种可能的关系同居。和他们住在一起的家人、盆地朋友和同学都属于理论上的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的范畴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同居。同居关系的常见问题一般归因于这一类别中同居关系的水平,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他们一直平稳地生活在一起。虽然他们并不完全具备合理合法婚姻的成分,但他们在某些方面与夫妻关系有相似的特点。

多年来,对同居关系的评价一直基于类别的表述。在现阶段,我们的法律法规不应维护同居关系。

男孩和女孩怎么能同居?

1.基本原因是,无法保证执法会严格,违法者会被起诉。有些人法律意识薄弱,法律观念淡漠。被告不愿受夫妻关系的约束,不愿承担义务,不认真对待对方,逃避责任是被告的心理状态。

2.被告当时怀着“适当怀孕”的心态在一起。

同居关系可以通过诉讼消除吗?

网友提问:我和我的女朋友同居已经怀孕两年了,有两个孩子。现在她已经独自出去很长时间了,还没有回家。她没有支付抚养孩子的费用。我想问一下是否要提起诉讼来消除同居关系。

刑事辩护律师的回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检察院未听取第一条多项疑难陈述(二)》中要求“被告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同居”的规定。但是,如果被告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符合《婚姻法》第3条、第32条和第46条“有直系亲属和其他人的人同居”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解除。被告在同居期间提出离婚、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权纠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理。”根据你的解释,如果你的女朋友不属于“有直系亲属和其他人的人同居”的身份,如果你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同居,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但是现在她怀孕了,她可以以孩子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非法同居协会是什么意思?

非法同居结合是指双方或另一方的直系家庭成员没有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无法持续、顺利地彼此定居,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登记结婚,双方当事人不得不相互吃饭、穿衣、生活和旅行,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律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要求人民检察院不审理被告人的撤诉请求同居。但是,被告请求消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直系亲属和其他人的关系同居& quot;被告人请求撤诉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规定审理。这是由于“那些有直系亲属和其他人的人同居& quot;如果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这种同居关系,人民检察院很可能会按照规定尝试解除同居关系。

至于同居双方之间没有夫妻关系,既然不是法律法规所维护的人际关系,如果被告只规定了同居的消灭,人民检察院就不应审理该诉讼;如果被告在同居期间就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难题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应当审理。这是因为被告在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子女监护关系是法律法规所维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维护。

试婚+同居=新的婚姻关系


情感百科对于恋爱是非常有用处的,两个人需要去解决一些感情问题,当有情感问题时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试婚+同居=新的婚姻关系,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多元价值颠覆传统的现代社会,我们都不再被迫必须对暧昧男女关系表态,但也因此而使着一对恋人从相爱到结婚,不像以前那么干脆明白,爱就结婚,不然就分手,从不转弯抹角大兜圈子,而今在海誓山盟的路尽头,竟然还有第三个选择叫“同居”,时髦一点说法是“试婚”,有的人一试便成功,也有人屡试却不中,在恋人通往红地毯的路上从此埋下更多的变数。
心理学家表示,“还没有准备好”是时下同居男女最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可见同居和结婚之间,所差的并不只是薄薄的结婚证书,而是更多的承诺、责任和无止尽的期望及要求。在美好的同居关系里面,它们不是不存在,就是常被人有意无意忽略掉。
好比结了婚,男的赚钱不养家或女的回家不做饭,一定会引起没完没了的争执,传统的角色期望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成牢不可破的人性枷锁,因此,严格说起来,没有人能够预期结婚以后将面对的现实而提出万全准备,“问题其实只有一个:你打不打算负责?”王子与公主带“球”走进礼堂的情形固然愈来愈多,但背后看不见的堕胎数字恐怕也是等量齐观,吃亏的似乎还是标榜“两性平等”的女人。
在传统的贞操观中,一个女人若“被一个男人睡过”就得跟他过一辈子,古老的画面是:一对偷情的男女发生性关系之后,女人拉起衣角,酥胸半裸地对情人大发娇惯说:“你可不能负我哦!”因为在保守的旧式社会,女人若失去了贞操,就可能一辈子都嫁不出去了。
可是现在是21世纪,每三点七对全偶结婚就有一对怨偶离婚的大环境中,有些人认为婚姻失败对女性犹如一道永远的戮记,离婚后再婚之路往往遍布荆棘,不象同居关系中,女性可以一试再试,试到双方满意成功再携手走进结婚礼堂,“依旧是白纸一张”,对照古代女性的“一试定终身”,幸与不幸,结果可说十分讽刺。
相信爱的人总会说:“两个人既然相爱,何必在乎那纸结婚证书?。”可是“婚,女未嫁”,一有第三者介入,感情便容易起变化,这报复和被弃的心理,往往让人无法潇洒地说拜拜,所以因结束同居关系而引起的情杀、自戕事件,可说最令人胆颤心惊。
谘商人士指出,同居关系的破裂,对当事人最大的打击来自于无法忍受对方的“不忠”或“背叛”,其在一对一的男女关系中,所引起的紧张其实都是相同的,可是婚姻事件因为有法律当后盾,双方可以进一步谈判磋商,有一个缓冲的余地,可是同居关系却是直接进入摊牌阶段,当对方坚持:“没有什么好谈了!”他就是要分手,十辆大卡车也拦不住,什么“一夜夫妻百日恩”顿眼化云烟,自觉遭遗弃的一方怎能平抚心中的愤懑不平呢?
所以,在传统“男强女弱”的不良互动中,我们常看到:当同居的男人决定分手时,他的女人可能会用极端的手段,如上吊、跳楼、割碗等方式伤害自己,企图挽回表示强烈的抗议,可是当同居的女人收拾行李,准备离去前,她的男人却可能把她杀了。可见“等爱的女人”在缺乏法律保障的同居关系中,需化被动为主动,给自己多留几条退路,才不致一着棋错全盘皆输。
因此,差或不差那一纸结婚证书,对现代的男女关系影响重大,但没有人喜欢跟一个“还没有准备好”的另一半步上结婚殿躺,尤其是女性。可是,两个人同居生活过久了,正式结婚的机率也会逐日降低,除非是有了孩子,双方才会想到应去补办一个手续,以便“给孩子的妈一个名份”。
届时两个人很可能都已是“老夫老妻”了,年少轻狂的激情早已冷却,更或许是草草在家中附近的小馆子随便摆一桌,邀些亲朋好友就算完成了结婚仪式,“这样我岂不太亏了?”从小就向往一生一次“被白纱、投新娘”的女性朋友可说不无遗憾。
换言之,在同居关系中,大多数女人还是渴望结婚,可是她们一直等男人开口讲:“我们结婚吧!”有的人抱着“总有一天等到你的”心情;有的人则订下等待的限期,给对方下达最后通牒,不成功便成仁,过了期限本姑娘就不等了,搞不好还能达到“逼婚”的效果。在不确定的同居关系中,我们唯一确定的是:幸福不能等,问题并不在于双方准备好了没有,而在于愿不愿意为对方负责?在多元价值紊乱了个人行为思考的年代,这仍是检视真爱的不变标准!
所有的过来人对自己遭遇的感情都有不同的譬喻,有人认为强烈的感情是黑洞、如瞬息毁灭正常生活秩序的龙卷风;有人认为剪不断理还乱的情感如一场持续不断的高烧;有人则非常别致地认为柏拉图式平稳的欣慕也是可贵的,因为它给生活送来了若隐若现的暗香;
说到底几乎没有人对自己的情感生活完全满意,因为归根结底所有的情感类型不外乎两类,一类灿若烟火,可以照耀我们一个时期的生活,但过后我们不得不去打扫烟火碎屑,靠信念、责任或者别的什么动力生活下去;另一类则是温暖如炭火,不闪耀不跳跃,只够近处的两人烘暖他们的手指,但这样的一盆炭,通过不断地添加,可以红热到我们的垂暮之年。
在我们有体力也有心情去追逐属于自己的情感生活时,你会选择哪一样?是烟火还是温暖的炭盆?
其实任何一种选择都会给我们稍许的遗憾:选择感情如烟火的人,可能会计较自己少了旁人那种相濡以沫的情感,那种可以缓缓地滋润人而不是让你五脏六腑都燃烧起来的感觉,那种像两匹马将额角轻轻抵在一起的安详。因为情感的表达不激烈、不任性,那种天长地久的亲切,就浓缩在菜市、厨房、洗衣间这样很家常的地方……但,就像在平稳的气流中飞行太久的鸟儿,渴望遭遇气旋,并在气流的旋涡中一展英姿一样,当初很满足于炭盆在手的人,在他们30岁、35岁甚至40多岁的某个时刻,会强烈地不满于这种感情。
老是小雨小雨慢慢地下,老是送你护手霜、丝巾和过于肥大的外套,从来想不起送你鲜花、海滨的度假机票和一个撩人心魄的约会计划,人的心就会像成熟的石榴一样裂开一个小口子,渴望天上的云再浓些,风再腥烈一点,可以让骤来的暴风雨冲刷皲裂的盼望。
人就总是这么矛盾,无数情感遭遇的片段烧结成各种形式的砖和瓦,咨询者和写作者可以从中获取无数灵感,但,谁也没有这个能力断言:我,已经洞晓情感领域里的所有奥妙;我,可以领着所有的人穿越重重迷宫。当然我也不能。
要确定到手的那一份感情是否是自己真想要的,并不容易。很容易在这个时候瞻前顾后,怀疑自己的眼力,怀疑世上有无更好的麦穗在等待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