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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就等于掩饰,真正懂你的人何须那么多解释

发表时间:2020-09-24

【www.qg13.com - 相爱的人】

情感也是需要经营的,我们应该多进行一些有效沟通,到底应该如何处理情感问题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解释就等于掩饰,真正懂你的人何须那么多解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尽管这种说法相当于掩盖事实,但没必要多说。总的来说,有些地方不对劲。转念一想,这是什么样的...?有些人知道得足够多,不必故意对彼此诚实。因为你只是别人心中的过客,有些痛苦需要在全世界都不知道的情况下说清楚。因为别人感觉不到,有些误解不需要表达。因为其他人错误地认为表达等同于掩饰。一个非常经典的句子通常会让人无法接受这个现实。即使你做得更多,在别人眼里你也不太可能是极端的。

我过去不喜欢事情,但现在,我自己做了!不想表达,自己都不知道为什么?如何表达它!据说这个表达相当于一种掩饰,无论如何,它只能用all 掩饰的意思来填充。然而,表达一个人不喜欢的东西并独自完成它有多弱呢?没有必要多说或隐瞒。表达等同于掩饰,掩饰不一定等同于表达;所有的人都有相同的东西,不同的观点,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想法。他们应该尊重他人,关注他们最爱的人,关注他们的想法。无论发生什么事,都不与他人争论。这场争论不仅仅是为了获得一时的认可。掌握自己很容易,理解自己很难。决策因素是彼此的心弦。你能把食物、衣服、住房和交通融入对方吗?

要处理流言蜚语,一个人只需要彼此坦诚相待。认识我的人不需要表达自己。不认识我的人也没有任何影响。对其他人来说,表达等同于掩盖,掩盖等同于客观事实。?有时候这个表达相当于掩饰。谁相信呢?掩饰的意思是什么?眼见不一定是真的,拍照不一定是真的,误会是误会,随它去吧,总之,表达是徒劳的!

难以释怀的一定是对我来说真正重要的东西。我的气质最终会在我年轻的时候有所改变。也许只是因为认识我的人,我才真的深深地避开了我们。了解我的人最好不要表达自己。那些不想了解我的人就等同于掩盖…?掩盖是什么意思?如果你觉得你认识对方,但没有说对方认识对方,那就错了。不管有多少联系,如果你不明白,也就是说,你不明白。这个表达相当于掩饰,但不管有多少掩饰的意思。因此,不管有多少关系,都没有必要希望对方会理解你!除非他真的控制了你

年底也是换工作的旺季,可以自由来去。然而,在与人打交道时,一个人应该学会感恩。表达相当于掩饰。人们不应该用青年和青年的愚蠢语言敷衍老年人。因此,即使是最后一丝善意也会被抹去,并被数千个掩饰的意思填满。从那以后,当武林四处走动并留下来的时候,并不是每个人都有一个友好宽容的身心缺陷的青年。

不想悄悄地表达,不想说话,只想沉默,不想找任何借口,表达就等于掩饰?

雾蒙蒙的……你不在乎什么,你在乎什么?表达相当于掩盖你不知道的东西。掩饰的意思是什么?表达相当于掩盖,掩盖相当于客观事实。客观事实背后通常有一个不为人知的经典故事”——思考,真的有这么大的真理吗?

扩展阅读

真正的爱情,没那么多标准


01

前几天,微博上的一个话题火了:为什么现在觉得谈恋爱很难?

有人说,是这个世界太过浮躁,撩来撩去的太多,真心的太少。

还有人说,是因为缺少日久生情的条件,也没有一见钟情的资本。

而话题评论的最高赞是这样一个答案:不是我自己不想谈恋爱,而是我越来越不会谈恋爱了。

单身的时候你去相亲,想和对方说说爱好,聊聊三观,可还没坐定,对方就来了一句:

“有房,没车,体制内工作, 1年后结婚,可以吗?”

你一脸懵,我相的是亲,是准备一起走完下半生的爱人,而不是物质条件丰富的合伙人。可能只是个例吧。

可是10次去有8次对方说出了同样的话,问出了同样的问题,你开始怀疑自己,是爱情观出了什么问题吗?

后来你好不容易找到了爱情,准备和对方一直走下去。可偶尔看见文章:

“微信秒回的男人,才是真正的爱你”

“真正爱你的男人,一定会为你花钱”

你开始敏感,开始迷惑,开始觉得男友没有做到这些就是不爱你。

你觉得对方不是那个对的人,因为对的人东南西北都顺路,任何时候都对自己有空。

然后吵架,分手,不再谈恋爱。

是不想谈吗?不啊,主要是不会谈了,感觉自己做什么都不对。

02

粉丝小希在后台留言说,自己本来想谈一场甜腻腻的恋爱。撒撒娇卖卖萌时不时作一作,可是现在却谈了一场高冷独立的恋爱。

因为只要自己一撒娇,一卖萌就会被人diss说太作了。

她说自己刚谈恋爱的时候,就喜欢粘着男朋友,粘着他打游戏,粘着他去逛街,甚至连睡觉的时候都会粘着他。

可是大家都说小希太粘人,谈恋爱应该彼此独立,不能这样。

而男友到后来,也开始埋怨小希无理取闹,不给他自己的空间,想让小希独立成熟一些。

后来小希忍住了多次想找他冲动,变得独立起来。男友不主动找她的时候,她也不会主动去打扰对方。

可姑娘说这不是自己想要的爱情啊。自己想要粘着他,正是因为喜欢他,正是因为在乎他。

可现在,不在他面前任性,理智的从来都不会出错,不会对他哭,不会对他笑,真的是爱他吗?

小希说,自己再也不想谈恋爱了,因为自己学不会对爱的人什么也不计较,什么也不在意。

朋友阿橙也有同样的疑惑。

阿橙是一个很在乎仪式感的人,她觉得没有仪式感的爱情就不算爱情,纪念日互送礼物,情人节出去大吃一顿,都是美好的回忆。

可是,男友却不明白为什么要那么形式主义,为什么要每天说一句“我爱你”才行。难道不说就是不爱了吗?为什么要互送礼物,难道不送就不能过节了吗?

阿橙无奈地说:“仪式感不是用来证明爱的,而用来表达爱。”

最后两个人还是以分手告终。

后来听到他到处给别人说,阿橙是个很虚伪的人,总爱形式主义,还很物质,总是管他要礼物。

阿橙无奈问我:“难道真的是我的错吗?”

阿橙哪里有什么错,错的是这个社会的标签太多了。

03

那天同事在朋友圈发了一张男友窝在床上看书的照片并配上了文字:

“爱是舒适且不尴尬的沉默。”

我刚点完赞,就收到同事发来的微信消息,说很无语,下方有人评论说:

“最好的爱情是一直有话聊,而不是沉默。”

同事无奈,热恋的期间有说不完的话可以理解,可是接触时间长了,也需要偶尔独立的空间,彼此做自己的事情。

不互相打扰,不你侬我侬,不会刻意去找话题,不费神,不累人,不用琢磨更无需纠结,一个打游戏,一个刷淘宝。

这不是爱情最好的状态吗?难道有说不完的话那才是真正的爱情吗?

其实不管是有话说,还是沉默,都没有错,没有人可以规定爱情的正确方式。

姑娘们不想生孩子,不想结婚,现在也不会谈恋爱了。

有人追你的时候你想着慢慢来,结果对方觉得追你太难了,一个星期不到就消失的无影无踪;

那你就选择好追一点,然后又被对方说太过廉价。

恋爱的时候你钱自己赚,灯泡自己换,结果被人说是女汉子,不懂得示弱;

然后你开始撒娇,开始让自己看起来像个可爱女人,但却又有人说你太作。

这边说着:“这样的人,一定不爱你”。你身边的人说着:“他那样做,是因为爱你。”

分手时,分的绝情,说你心肠硬,根本没有爱过;分的委婉,又说你是绿茶婊,不果断。

然后你说,谈恋爱,真的好难。

其实想一想,我们想要的其实很简单的。

想谈一场很甜的恋爱啊;

想跟他看遍这个世界的繁华与落寞;

想与他走过山川和湖海;

也想跟他体验未知的一切;

也想和他共度一段有趣的人生。

想要的都是美好的,想要的也都是真心的。

可是为什么有一天,这样的事情也会变成一种奢望呢。

好的爱情,其实就是不会被这么多条条框框约束,想爱就爱,想撒娇就撒娇,没什么大不了。

幸好,每一人在感情中都有迷茫的时刻,迷茫过后我们都还在期待爱情的到来,希望遇见那个相处不累的人,在他面前可以最放松最自然。

所以当有人说你作,说你闹的时候,你可以牵着他的手大声说一句:“老娘就喜欢这么谈恋爱!”

夫妻长期分居就等于自动离婚?


每个人都觉得夫妻关系会在这对夫妇分居两年多后被彻底淘汰。夫妻长期分居会自动离婚,这是真的吗?夫妻关系等同于名存实亡吗?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关于夫妻分居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没有关于自动离婚的法律法规,长期分居后自动离婚也不容易。现行标准《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主动调解或者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离婚申请。人民检察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分裂,调解失败,应该允许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可以离婚...调解的第(4)项要求两地因感情不和而分开两年。要详细了解婚姻法中有关两地分居的要求,必须掌握以下内容:

长期分居等同于完全自动离婚吗?

1。离婚有两种方式。这是一个协议离婚,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人愿意离婚,他们可以去对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如果两人不能同意离婚,离婚的另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到婚姻登记处单方面申请离婚登记。经过这么多努力,他为什么这么无情?可以进行情感诊断吗挽回

2。通常,当两个人愿意离婚时,他们很少谈论分居。也是少数夫妇,也愿意挽回结婚,彼此会承诺一次分居时间,根据原因,沟通,交流,看是否有机会给对方食物、衣服、住房和交通。事实上,这种情况比较少见。由于意见一致,绝大多数夫妇立即申请离婚登记。然而,作为婚姻法律师,人们期望即使他们愿意离婚,他们仍然可以讨论两地分居的时间,而不用花太长时间来看他们是否能根据他们共同的朋友、孩子、父母等来再次修复他们的感情。挽回婚姻。

3。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分居两年离婚的必要条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这一要求代表了由于工作和谈判两地的分离。即使两地分居两年,人民法院也只会将两年分居视为夫妻关系是否被分割的直接证据。上述裁决的依据不容易离婚。

此外,自然是一个单独的居住地址,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房间睡在同一个房子里。事实上,“因情感不和而分离”是一个无法证实的事件。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在法律法规中定义“两地分离”,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要求。因此,“两地分离”本身无法得到证实。很难证明“两地因感情不和而分离”。

4。因此,全面性表明如何看待两地的分离。

如果双方在离婚问题上达成一致并同意分居,他们可以制定分居协议,并对分居的时间、地址、方式和财产做出书面承诺。当分居时间到来时,如果不允许结婚挽回,两人将申请离婚登记。

如果对方规定离婚,而对方不愿意离婚,那么刑事辩护律师建议不要考虑两地分居的问题。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等待两年的分居不是一个好办法。由于两年的分居只是一个直接证据夫妻关系的分割,人民法院不一定对离婚做出裁决。此外,这两个地方的分离是不容易交叉检查和核实的。

对夫妇来说,长时间分离是不容易的。当他们的婚姻出现裂痕时,他们应该尽力挽回。如果他们不能挽回,他们应该被起诉。如果您在情感层面遇到任何困难,欢迎您申请注册情感网vip会员,以及专门从事在线咨询技术的情感顾问。

离婚情绪——心理解释


坐在门厅穿鞋用的小凳子上,想,要不,今天就最后给他开一次门,然后离婚!5分钟前,他打回电话说,5分钟后到家。我在MSN上显示了脱机,就坐在这里等。5分钟前,未婚女友在MSN上说,知足吧!这世界上的好男人只有两种——已婚的和GAY。当时我还笑呢。
“关上门,重来!”
我们结婚一个月后的一个周末晚上。他去公司加班,我在家加班。门铃响的时候,我在电脑前码字码得正兴头儿。我起身开了门,迅速回到电脑前接着写。5分钟后依旧没有听到他的脚步声,我疑惑,他没进来!?
起身跑到敞开的门口,看到他仍然站在门外。“你怎么不进来?”我问。他不说话,一脸怒气。“你怎么不进来?”我又问。他依旧不说话。“你到底怎么了?”我也生气了。我们门里门外僵持了10分钟,他终于开口了,而且是用尽全力大喊:“关上门,重来!”
不知道是被他的“气势如虹”震慑住了,还是被如此“莫名其妙”的举动吓傻了,我关上了门。于是,门铃又一次响起,我打开门,他像往常一样进屋,脱鞋,一句话也没有,似乎刚才的一切都没有发生过。我问他:“你到底怎么了?”他说:“没怎么。”
接下来,就是这出戏的不断重演。门铃响起,我开门,如果我没有站在门口让他看到我的脸,他就会坚持重来,如果不重来他就坚持不进屋。无论我当时是在炒菜、上着一半厕所、已经入睡、或者看着心仪的连续剧。时间最长的一次,他站在门外一个小时,等待着我的重来。
我没因为这个和他大吵大闹。我尽量注意开门时让他看到我顺从地站在门口迎接他的归来,有时忘了,就重来。
真不知道一个成年男人为什么非得让我看着他进门,看着他脱鞋才能满足。莫非是日剧韩剧看多了?想让我也踱着小步点头哈腰面带笑容地说您今天辛苦了?可是我们同居好些年,那会儿他没这毛病啊,也知道我做不来这贤淑样儿啊。
我有时觉得可笑,有时觉得愤怒,有时想这样一辈子重来,还不如离了婚重来呢。
要不干脆不理会他,让他站着去,看他是不是能站一宿?或者站一宿以后,就主动和我离婚了?
“以后出门告诉我一声,我以为你跳楼了!”
结婚不到2年,离婚的情绪已经在我心里缠了1年多。由同事到恋人,我们谈了8年的恋爱,这对于准备一场货真价实的婚姻应该是足够充分吧。我们彼此熟悉,他每天早上起床第一件事是上厕所清理内存,他不喜欢蒸得太软的米饭,他的袜子总是脚跟部位先破,他入睡之后一定选择脸朝左……我对他的了解,甚至比对我爸的了解还要深入。
结了婚。在我眼里,日子过得和未婚时没什么两样,他下班等我回来做饭;他把脏衣服扔在洗衣筐里,我周末洗干净;他玩游戏,我看电视……反倒是在心底,怎么看婚后的日子都像两个最熟悉的陌生人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有时候看他熟睡的脸,我竟然会觉得有些地方不认识。我们真的要厮守这一生?
我们不吵架,可能是早就过了大吵大闹的阶段,我们也不谈情说爱,不甜言蜜语……我们像一对真正的老夫老妻一样过日子,说着实际而有用的话:今天晚上吃什么?你把钱存到银行,你下班几点到家,外边下雨了,这个周末应该叫小时工打扫卫生了……只要有个人,和我分担房贷水电费上网费。只要家里能有个人,让房间里别有一种孤独的感觉就好。我们花自己的钱,干各自的工作。这就是我要的婚姻。
这婚姻,大多数时候就这么安静得让人打瞌睡。
除了门铃响,和伴随着门铃的“关上门,重来!”,我基本上处于婚姻的休眠状态。当然除了“关上门,重来!”我时不时地还会被一两声类似气球吹爆炸了的声音唤醒。
比如那天家里的橱柜坏了,他说,周一让工人来修一下吧。结果工人要周二才来,他责怪我:“你为什么不让他周一来?”然后因为我犯的这个错误一晚上不理我。弄得我也怀疑起来,让工人周二来真的有什么不妥?可是在家等工人来修橱柜的人是我呀,时间我来安排并没有什么不妥。
类似的事情不断发生着。我早上出门前没有把熟睡的他叫醒告知我去上班了,他醒来后就会打电话:“你在哪?”我笑嘻嘻地告诉他:“我在公司。”电话那头立刻传来冰冷而无厘头的一句话:“以后出门告诉我一声,我以为你跳楼了!”而后,就只剩下嘟嘟的忙音……
这是小气球的爆炸声,稍大些的也有。上次他妈妈生日,本来说好了一起回家吃饭,不巧的是快到下班时间,客户打来电话,说,合同有问题,需要进一步协商。今天就得解决,否则这单生意就泡汤。我估算了一下时间,怎么也得忙到夜里十一二点了。打电话:“很抱歉,我非加班不可了,不能去给妈妈过生日了,你自己去吧。跟老太太解释一下吧。”“你几点能过来?”不管我怎么解释,他就一句话,几点能过来?“我今晚就过不去了。”“我就不信,能那么长时间,反正我在我们家楼下等你,你不来,我就不上去。”
想不理他,1小时后,不安,打他电话,“我在楼下等你呢,你什么时候来吧?”他还是那句话。无奈,只得电话求助寿星老婆婆,请她老人家下楼把她的宝贝儿子劝回去。又是一晚上不理我。记得那晚是我第一次想到离婚。刚开始还真吓了自己一跳。可是想着想着,有些习以为常了。
我们不争吵,顶多是不说话,不说话还落得个清静,也没什么不好。更何况,他总是能做到冷战一晚之后把昨天的事情忘得一干二净,就像没事发生过。我安慰自己,他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太过依赖我了,就像孩子依赖妈妈,会在妈妈面前无缘无故哭闹。
我在婚姻中打着瞌睡,不断地被吵醒,吵醒以后四周又是出奇地安静,留下我一个人失眠。问自己,这样的婚姻,真的值得拥有吗?我真的愿意为了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陪着他一遍遍地“重来”吗?要不离婚吧,趁着我们结婚时间还不长,还没有孩子。
“我有时候真的想离婚。”我找最好的朋友倾诉。“我也一样,有时候真烦,真想离婚。唉,也就是瞎想想呗,离不了。”朋友说。
婚姻中正常的离婚情绪
大多数婚姻都是在离婚情绪的陪伴下一路走下去的。有人甚至说,婚姻本来就是由一个接一个的离婚情绪串连而成的,婚姻中这种情绪总是间歇性发作。别“绝望”,这不完全是坏事,至少说明我们对婚姻并没麻木,对生活还有渴望。因为离婚情绪并不一定终结婚姻,通常情况下,它起着改进婚姻的作用。
●离婚情绪是婚姻中正常的情绪
离婚!结了婚的人,十之八九起过这样的念头。结婚1年、结婚7年、结婚10年……只要有婚姻,就有离婚情绪。婚姻是连续的,离婚情绪是断断续续的。尤其是女人,离婚情绪甚至作为一种对生活的憧憬而存在。我们总是向往新的生活吧,我们总是想改变原有的生活吧,而我们认为自己最有可能改变的就是婚姻。我们开始想:离婚吧,离了婚,我就可以……感谢上帝!将情绪转化成行动之前十之八九的人还是能深思熟虑的。
●离婚情绪的正面影响力
离婚情绪虽然是一种负面情绪,但却可以产生正面影响。因为离婚情绪的出现往往预示着我们的婚姻出现了问题。这好像身体受到细菌感染,出现发烧发热的抵抗运动。及时打针吃药,就能体温正常。当然也有个别积患太深,导致无药可医者。感受到离婚情绪时,最先要做的是检讨婚姻,看看有哪些问题应该解决,而不是陷在情绪的旋涡里,无以自拔。成功的婚姻就是不断战胜离婚情绪的结果。
●结婚是新生活,不是同居的继续
结婚是新生活的开始,就算你们同居8年,也需要重新了解。问问自己,你了解他的情感需要吗?他从一个同居8年的男朋友变成一个丈夫,是不是也经历了剧烈地阵痛?男人不像女人,女人只要生活着就会成长,男人却不能自我成长。他们为了成长举行各种仪式,比如说第一次吸烟、第一次做爱。他的“关上门,重来!”也是一种仪式,表示他成了你的丈夫。而同居时他是犯不着要求你“关上门!重来”。看来他是在用一种看似幼稚的方式,要求你对他表现出足够的重视。还有你自己,离婚情绪并不是他单方面施加给你的,很大一部分是你自己制造出来的。结婚和同居最大的不同是我们被限制了,有限制就有了逃的欲望。同居的时候,我们忽视对方的缺点,反正不行,搬走就是了,因为没有限制。结婚了,难逃了,我们开始专注于对方的缺点,左看右看,什么问题都发现了,越看越没信心。我们犯了多么要命的错位啊,同居时本应该借来放大镜看他的缺点,结了婚,最好选择性近视,多看优点,多点信心。
●男人更需要安全感
不知是幸运还是不幸,我们生活在一个男人比我们更缺乏安全感的年代。我们所需要的安全感至少还可以用肩膀、房子、存款等等来具像和物化,男人对安全感的需求却几乎全是情感化的。这的确很累人,让我们少了很多打瞌睡的时间。婚姻中的离婚情绪原本就是由一桩桩小事儿释放的。主动从惰性婚姻中醒来,不要让事情由小而大,至少你现在还不想真的将离婚变成行动吧?性感比冷感好,争吵比冷战好。也许就是你不争吵的冷静,让他不安。被他的情绪折磨不如折磨他。以彼之道还彼之身,找几次机会让他给你开门,如果你看不到他的脸,让他“关门!重来!”;当天的事儿一定要当天解决,不能让他睡一觉就没事儿了,没理由你一个人失眠。另外,离婚和着急离婚是不同的,着急离婚者总是想着:早离早好。真要离婚是走到那一步不得不离,已无所谓早晚。

在农村,不结婚就等于无家可归


“你才25岁,干嘛着急结婚?”

“你不知道,在我们农村这个年龄早该结婚了,我要再不嫁出去,等我弟结婚了我就无家可归了。”

这是同事小张跟小王的对话,她们是同龄人,于同一年来到这家公司,人生经历与家境皆有不同。

小张出生于城市,从小在父母的呵护中长大;小王出生于农村,从小在父母的忽视中长大。

还记得她俩刚来公司那会儿,小张的父母生怕她钱不够用,时不时的打来电话关怀,甚至每个月都给她转一定的零花钱。

小王的父母刚好相反,她们从不担心女儿在外过得不好,她们所关心的只是小王是否能够按时将钱寄回家。

那时小王每月收入只有3000元,除去600元的房租,只剩下2400共日常开销,可即便如此,父母依然要求她每月寄500块钱回家。

刚开始大家都觉得无比惊讶,毕竟大部分人都是在父母的宠爱之下长大的,像小王这样的经历或许不少人一辈子都未曾经见过。

时间长了,大家也就习惯了,只是很多人并不了解她的人生经历,大家以为她只是每个月给父母固定的生活费而已,其实她的处境要远比大家所想象的困难。

如今25岁的小王正忙着相亲,她希望能够在最快的时间之内谈婚论嫁。

大家都笑话她太着急了,才25岁,还这么年轻,干嘛急着结婚,在大城市里面30岁左右结婚的女孩子数不胜数,超过30岁还没有结婚的女孩子也很多。

每当这个时候,她就向大家说,“在农村,我没有做剩女的资格,不结婚就等于无家可归” !

如果她不出生于农村,她也不想这么着急的跨入婚姻的殿堂,可没办法,她只是一个农村丫头,比不得城市里面的女孩可以主宰自己的人生,可以等待心爱的那个人出现。

她有一个弟弟比她小三岁,父母已经在四处托人说媒,如果弟弟在她之前结婚,那么她的处境会非常尴尬,从此以后她就真的无家可归了,因为在农村里面向来都是儿子继承家业,女儿早晚都是别人家的人。

弟弟有了弟媳妇,那个家就不再是她的家,她即便还没有出嫁,也会遭弟媳妇嫌弃,她虽然常年在外,但逢年过节总是要回家的。如果连逢年过节都没有了落脚处,她会觉得非常悲哀,所以她希望能够快速结婚,以此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

大家在得知她的处境之后心中都升起了一股同情之意,小王告诉大家,其实她并不是最可怜的,因为她有工作,又不与父母一同长住,那些常年待在农村的女孩才是最可怜的,兄弟结了婚,她们就真的无家可归了。

常有人说,大龄剩男大多居住于农村,而大龄剩女大多居住于城市,不管这样的说法是否正确,但有一件事情是真的,那就是农村大龄剩女真的屈指可数。

很多农村女孩到了20出头就会谈婚论嫁,在农村超过30岁还没有结婚的女孩几乎是不存在的。

关于这其中的原因,有人说是因为农村男多女少而造成的,这确实是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女孩子自身。

农村人大多重男轻女,女孩儿就像漂泊的浮萍,只有在找到婆家之后才能获得安定的生活,因为父母家永远都不是她们真正的家。

没有经历过的人虽然永远无法理解她们的感受,但她们的感受却是最直观的,她们不被爱,也不被重视,就连自己居住了20多年的家,也并不是她们真正的家,这真的是一件令人无比同情的事情。

可没办法,农村人向来讲究养儿防老,在他们的思想观念里面只有儿子儿媳才靠得住,女儿终究是要嫁人的,所以家里面几乎都是儿子儿媳说了算。

知识改变命运。

我曾认识一个来自于农村的女孩子,她凭借自己的努力一口气念完了研究生,25岁那一年她开始出来工作,30岁那一年她过上了家庭事业双丰收的生活。

她有自己的婚房,不用看任何人的脸色,她嫁给了高级知识分子,老公既爱她又尊重她,她不用继续生活在重男轻女的环境中,更不会被别人逼着生儿子。

农村女孩想改变自己的命运,最好的方法便是读书,对于农村孩子而言,读书也许不是唯一的出路,但绝对是最好的出路。

尤其是女孩子,只有在获得学历之后,才能拥有更好的生活,才能扼住命运的喉咙。

财富改变命运。

古人常说有钱能使鬼推磨,每当这个时候大家总会跳出来指责这种拜金言论,因为在大部分人的心目当中,这种言论极其扭曲,可大家又不可否认金钱的确可以改变一个人的人生。

农村女孩为何不结婚就无家可归?除了她们的父母重男轻女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她们没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城市剩女为什么多?女孩子们为何敢晚婚,甚至不婚?因为她们有稳定的居所,有恃无恐自然不用着急。

农村女孩不比城市女孩那般幸运,她们只能依靠自己,在有了事业,有了财富,有了自己的房子之后她们也能够掌控自己的命运。

在遇到心仪的对象之后,大家都渴望婚姻,可结婚与结婚之间终究是有区别的,有些人是因为爱情而结婚,而有些人却是因为担心无家可归而结婚。

后者难免让人觉得有点别扭,可这却是现实所在。

连自己的婚姻大事都无法掌控,农村女孩儿们是多么的缺乏安全感?

以小见大,这不是一个关于婚姻的问题,而是一个关于人生的问题,农村女孩儿想掌控自己的人生,就必须得依靠自己。

等你变得强大了,安全感自然就有了,到了那个时候,你再也不用担心居无定所,无家可归,你可以主动扼住命运的喉咙,过自己想过的日子。

怎么解释两条感情线?


可能很多人都特别在乎自己的手相如何,很多人都希望自己有能够预知未来的功能。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是不可能存在预知未来的人。那么,如果想要预知未来,我们唯一的方法可能就是看看自己的手相,如果一个人希望看到自己的感情,那么,我们大多可能会关注自己手相感情线。怎么解释两条感情线?

手相感情线深浅问题

感情线又称爱情线,指从小姆下掌边起向食指方向的一条手掌线,为掌中最主要线纹之一。

手相感情线以深切、清晰、明了及色泽光亮者为最佳。手相感情线深刻清晰,这样的人对待感情很自信,并且很主动。一旦遇到心仪的对象一般都能主动出击,所以一般能把握机遇,幸福美满!

感情线以深切、清晰、明了及色泽光亮者为最佳。感情线深刻清晰,这样的人对待感情很自信,并且很主动。一旦遇到心仪的对象一般都能主动出击,所以一般能把握机遇,幸福美满!

有的人感情线上有分叉,则主感情运势不是很顺利,多坎坷不平。遇到情感问题?0元领取1次专业分析

这类人往往感情不是很专一,在爱情方面不能长久。而婚后如果把握不好,恐有再婚或多婚的信息。而感情线上有两、三条或数条叉线的人,主思绪紊乱、心神不专,对待感情不够认真,有些花心,朝三暮四,多为滥情之人。

手相感情线长短问题

有的人感情线很长,这类人对待感情多热情,为对方着想、关心较多;相反的,感情线过短,则主冷酷无情,为自己考虑多,为他人着想少。并缺乏责任感,恋爱常常不顾后果,较为短暂,最后多为孤独之人。

有些人的感情线特别长,一直延伸到食指根部,这类人诚实可靠,对待感情忠贞不渝,所以感情也较持久,感情生活也较和顺。

而感情线延伸到食指和中指之间的人,主品格端正、对待爱情专一,也是能获得长久爱情的类型。但是性格多温柔,属于不善言谈的人。

两条感情线之间的关系

两条感情线平行

感情线也叫爱情线,代表一个人对待感情方面的态度,以及未来感情的大致走向。

如果两条感情线为双重感情线(即一段是重合的)

拥有这种手相的人有着侠义心肠,他们为人仁慈,总是不忍心见到他人受苦,他们乐于助人,关键时候能够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他们的善良之行径能够感化周围的人。

两条感情线平直而且在中指垂线的范围内

他们对待感情有着两种看法,一来希望感情方面可以尊重自我不受约束,自由自在。二来又希望可以建立美好的婚姻家庭。因而在感情上他们除了拥有配偶还有情人,在对待她们的态度上都能够做到照顾有加,心细周到,夫妻之间也是相敬如宾。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全文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相关内容。今天副主编与您分享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仅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已婚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的诉讼。如果案件已经受理,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时开始。

第五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按实际结婚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受理前重新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同居关系应当解除。

第六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配偶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已登记婚姻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方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应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的近亲。

(三)以禁止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一方的近亲属。

(4)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为由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是与病人生活在一起的近亲。

新婚姻法解释全文

第八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在法定婚姻无效解除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一旦对婚姻的有效性做出判断,它将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胁迫,是指行为人胁迫对方或者其近亲属对其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的情形。强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

因胁迫而要求解除婚姻的人只能是被胁迫方婚姻关系的一方。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胁迫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直至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撤销。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没收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送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共同所有。但是,除非有证据表明它属于其中一方。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有平等权利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如果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被处置,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

(2)丈夫或妻子应就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而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它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

第18条《婚姻法》第19条提到的"如果第三方知道协议",配偶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9条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仍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或者已经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离婚应予准许”的情形,不应裁定因当事人过错不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称“军人有重大过失”,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和军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过失进行判断。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不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期间,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人民法院经征询双方意见,认为有必要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申请恢复行使探望权。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其他负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其探视权。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地方住,那就很难生活。

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帮助贫困者获得住房,这可能是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

第28条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裁定不离婚的,不支持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依照本条规定单独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起诉离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根据本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单独诉讼。

(3)在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没有首先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二审期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第32条婚姻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指对拒绝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不能执行儿童人身和探视行为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修订后的《婚姻法》适用于《婚姻法》修订后正在审理的一审和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补充规定(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

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制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的债务,也不支持第三人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h/)根据20XX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补充规定修正案》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但是,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如果原告申请撤诉,将不被允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通知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经审查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无效婚姻案件,应当分别制作婚姻效力认定和其他纠纷处理的判决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未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以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双方为被申请人。

如果配偶一方死亡,未亡配偶是被告。

如果丈夫和妻子都已死亡,被告不应被列入名单。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申请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在宣告婚姻无效申请判决后进行。

前款规定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审判继续进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九条离婚协议达成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约定支付的彩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

(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养老保险福利和破产及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所得。

第十三条军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医疗和生活补贴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军人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离婚案件,夫妻结婚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度平均数,是指上述费用按照特定年限分配给士兵的总额。具体的术语是70岁的平均预期寿命和士兵参军时的实际年龄之间的差异。

第十五条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进行分割。对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其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证明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将合伙企业中一方的出资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时,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退伙或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方应当相应补偿对方;

(2)如果双方都声称经营企业,在双方投标的基础上,获得企业的一方应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如果双方都声称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同意投标,则应允许投标;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的情况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裁决,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房屋的用途。

当事人取得前款所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向双方捐赠的除外。

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的礼物。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不支持债权人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已婚家庭的共同生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制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的债务,也不支持第三人的主张。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对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未亡人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明确放弃了请求,或者请求是在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则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配偶的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对新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实施后,如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夫妻一方要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有效。

当事人一方提起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有效。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夫妻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但有下列主要原因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的人负有法律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拥有的财产捐赠给另一方。捐赠人在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取消捐赠,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只能视为赠与其子女一方。房地产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该房地产可被视为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根据特别程序的要求变更监护关系。被变更的监护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对是否生育的争论,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应当用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她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第十一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方要求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离婚时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2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使用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以父母一方的名义出资购买参与住房改革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的名下。如果另一方主张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视为债权。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支持离婚时未退休且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的一方配偶和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的另一方配偶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方当事人主张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金账户部分分割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主张。

第十四条双方在人民法院就离婚登记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或者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不履行承诺,又不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作为继承人,未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另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贷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的,可以按照贷款协议中的约定办理。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过错,人民法院不支持一方或者双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该财产确实是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依法分割该财产。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这些是新婚姻法解释编制的全文的相关内容,而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许多关于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相关内容。,这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我希望编辑编辑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科学家解释“靓女配丑男”


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能够看到外表极有魅力的女性外出时却总是由并不出众的男性陪伴,这种所谓“靓女配丑男”的现象现在终于在一种名为“古比”的鱼身上找到了部分答案。美国路易斯维尔大学的教授李-阿兰-杜加特金博士近日进行的研究显示,外形漂亮的雌性古比鱼通常会在其他雌鱼竞相“追求”一名雄性古比鱼时表现出极强的竞争意识,哪怕这只雄鱼外表与自己并不般配,而人类往往也是如此。
杜加特金博士表示,雌性古比鱼是研究人员迄今为止发现的第一种与女性一样在挑选配偶时过分关注其他同性看法的动物,她们的好胜心理促使其最终选择了外表看来与自己并不相称的配偶。研究人员将这一现象归因为“求偶从众心理”。
杜加特金博士在研究中共对60名男性和74名女性进行了测试,向他们展示了一些陌生人的照片,并询问这些受测者是否愿意与照片上的人约会。与此同时,研究人员还向每位受测者提供了其他受测者对照片上陌生人是否具有吸引力的看法。杜加特金博士说:“毫无疑问,每位男性和女性受测者均喜欢外表具有吸引力的人,但女性受测者却对于其他同性受测者对照片上男子的态度非常关注,其重视程度远远高于男性受测者对于其他同性受测者对照片上女子的态度。”
研究还显示,女性受测者对于感兴趣的男性的条件是有钱、有幽默感以及亲切和蔼,而外表长相倒是其次。杜加特金博士说:“当一名女性看到其他女性对于某个男性趋之若鹜时,她可能会受到虚荣心和好强心的驱使加入这一竞争行列中来,尽管这名男性外表看来可能并不十分理想。”简而言之,上述研究表明,一名男子哪怕仅有机会与一名异常漂亮的女子约会一次也说明这名男子在其他女性心目中的地位之高。
另一方面,杜加特金博士指出,这一研究并不表明女性在择偶方面过于重视其他女性的看法而显得不够独立,相反,女性的做法是受到了生物进化论的影响。他说:“关注其他女性的看法说明女性较之男性对待婚恋更加慎重,从进化论的角度来看,女性应该持这种慎重的态度,因为一旦做出了错误的选择,女性将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老婆原谅我吧,我是开玩笑才那么说”“别解释了,必须离婚”


佛洛伊德在《精神分析引论》里说:“没有所谓的玩笑,所有的玩笑都有认真的成分。”这句话一语点透人性。

人性果然如此,每个人所说的每一句话都能从其内心深处找到根源,从来没有纯粹的玩笑,那些看起来不切实际的话语,皆是一个人潜意识的体现或者隐藏在内心深处想法的不自觉流露。

婚姻于男人而言是失去自由,于女人而言则是寻到归宿。这便是男人和女人思想的不同之处。男人往往不能非常清晰地区分出自己的情感到底是一时冲动还是长久的心动,而女人在内心深处则完全清楚自己想要的是什么。

已经36岁的李女士终于狠下心和共同生活了十年之久的老公离了婚,其实打从结婚第二年起她就和老公没了共同话题,这么多年来婚姻于她来说完全是个既不靓丽又不实用的外壳。

全是看在女儿的份上,才决定将就过完余生,却没料到人到中年仍旧一事无成的老公在酒桌上说竟然说出:“但凡我条件好点就不会找她。”这么伤人自尊的话。

#8203;李女士和老公张先生是自由恋爱共结连理。两个人从23岁相识到26岁成婚,中间三年的时间里,从来都是李女士主动,张先生被动。李女士在还是小姑娘的时候非常热情,是那种热情似火的活泼姑娘,而张先生则稳重安静。

性格互补的两个人谈起恋爱来比较融洽。用李女士后知后觉的话来评价张先生,完全是个骗子,面上装出一副人畜无害的模样,心眼里却憋着坏。要不然也不会这么多年都一事无成,全是心眼坠的。

婚前的李女士很单纯,认为爱情是最纯粹的东西,不可能有人利用爱情去谋取利益或其他,而她却完全想错了,张先生就是那种一直怀揣着“骑驴找马”想法的人,但却隐藏的很好,恋爱期间一点都没有表现出来自己对李女士的不满意。

这样的感情,注定女方深陷男方随时可以伺机而变。生活总是那么的戏剧化,张先生在和妻子恋爱的三年里,竟一直没有找到更好的可选目标,最后在李女士基本上算是软磨硬泡的逼婚才得以结婚。

其实婚前他们就已经同居了两年左右,见张先生迟迟不提结婚的事,李女士各种暗示,直到最后怀上了孩子这才被形势所迫不得不结了婚。

#8203;一直以来她都认为自己老公是因为性格内向才迟迟不主动提出结婚,却没想到他之所以不主动也不拒绝,完全是出于贪心。一方面对自己能力的不确定害怕分手后找不到更好的对象,另一方面又不甘心和李女士过一辈子,毕竟李女士的无论从性格到外貌长相都不是让他特别满意的那一款。

这世上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不光男人喜欢年轻漂亮的女性,就连女人也不会排斥英俊帅气的男性,但每个人都有自己底线和对自我的认知,是自己能够争取的便去争取,不是自身所能企及的断不会驻足奢望。

可生活中总有那么一小部分人,总也没有自知之明,惦念着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还不愿意提升自己,只盼着天上能掉馅饼。一边享受着身边人的照顾,一边还不领情,坚信自己配得上更好的感情。

张先生就是这种拥有的不珍惜,对得不到的东西充满期翼的人。两人结婚不到一年的时间女儿就出生了,生了孩子之后的李女士不光身材发生了变化,就连性格和对老公的态度都跟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她不止一次地鼓励老公去找一份得心应手的工作好好做。可老公却说就一个孩子还是女孩没有动力。因为这句话李女士曾想过女儿满了周岁就生二胎。

#8203;结果还没等孩子满一岁,家里就已经穷的揭不开锅,夫妻俩常常因为没钱花而吵架,每吵一次就疏远一次,最后干脆分了床,两室一厅的出租屋里,主卧睡着李女士和女儿,次卧睡着张先生。

虽说婚姻过成了半死不活的样子,但李女士仍旧没想过要离婚,她只当是贫贱夫妻百事哀,等孩子长大一点,自己能够出去工作挣到了钱,一切就会恢复成从前的模样。

毕竟逼一个内向的人去做销售工作太不现实,直到分居一年后李女士还在心疼自己老公,为他的反常行为找借口,体谅他包容他。如今看来全部都是自欺欺人,她不过是活在自己的臆想之中。就连这场婚姻都是她为自己编织的美梦。

寡淡无味的婚姻维持了十年之久,女儿从蹒跚学步已经到了什么都懂的年龄,时不时地会问李女士爸爸妈妈是不是离婚了,因为在她的认知里,只有离婚了的父母才会无话可说分开住。

好几次李女士自己也考虑过,这份只剩空壳的婚姻还该不该再继续,但一想到曾经的美好她又会心软,毕竟两个人只是无话可说,并没有谁在婚姻里起了外心犯下原则性的错误。

张先生虽然不能挣钱,却是十分好面子。这么多年来几乎全靠李女士来撑起这个家,张先生除了在人前装出一副事业有成的模样还会时不时地拿李女士只生了一个女孩说事。

就在前不久一个朋友提议聚聚,约了十来个老友一起吃饭,无非是人到中年拉拢人脉,吹吹牛皮。张先生是个好面子的人,自然不会拒绝这种聚会,酒足饭饱之后一帮老爷们很自然地就聊到了事业和家庭。

#8203;所有人都一边谦虚一边显摆,只有张先生丝毫没有谦虚的意思,大概是喝了酒的缘故,话变得出奇地多,且越说越不靠谱,当说到家庭的时候,全然不顾妻子还在场,直接张口就来:“但凡我条件好点就不会找她,脾气大不温柔,最重要的是像个男人。”

听到他这么说,来聚餐的其他人都打圆场转移话题,说他喝高了开始飘让他跪搓衣板醒醒酒。没人劝也就作罢,见有人劝说已经飘起来的张先生越说越起劲,一会说自己看不上妻子,一会又说分居很多年,按《婚姻法》早就不是两口子了。

聚餐当时李女士听见丈夫这么评价自己心就已经凉了,加上女儿之前常常问她是不是已经和爸爸离婚的事。回到家看着呼呼大睡的老公李女士一咬牙写下了离婚协议书。

第二天,张先生睡醒后像往常一样准备吃饭,却看到桌上的离婚协议问妻子什么意思,李女士把聚餐时的事情跟他复述了一遍,本以为他会说自己喝断了片什么都不记得,却没想到他竟然若无其事地说:“老婆原谅我吧,我是开玩笑才那么说。就因为这点小事闹离婚,你是不是忘了当初还是你非要急着嫁给我。”

也许他只道歉还有挽回的余地,但他嬉皮笑脸求原谅的话语里却夹杂着高高在上的味道。李女士一句废话都没多说,只给他一句:“别解释了,必须离婚。当初逼你结婚是我的错,现在我不想一错再错。”

见妻子态度如此坚决,张先生这才紧张起来,但女儿由于从小就没有感受到父爱,对他根本没有太多感情,根本没有帮他求情的意思,一脸的平静。最终,两个人假装了十年的婚姻在一场老友聚会后彻底瓦解。

李女士说,她打从心底感激这场聚会,不仅让她看清了自己的婚姻还帮她下定决心开启新生活。

#8203;唯晨的话

婚姻中常常出现的一种状况就是一方觉得自己“瞎了眼”“吃了天大的亏”。自我感觉良好的同时还把伴侣的功劳一并抹消。用一种高高在上的姿态去指责甚至贬低对方,为的就是在人前证明自己是多么的优秀了不起。

一旦对方较真或者反驳,便又会振振有词地说自己不过是开了个玩笑,再顺便指责对方小气。还有一种人把贬低伴侣的行为看成是自己的尊严面子,打压伴侣的同时对方必须无条件配合,若不配合那便是不给自己面子。

在唯晨看来,这种厚颜无耻之人真的不需要所谓的面子。人与人之间,不管什么关系,尊重和面子都是相互的,你不尊重别人,就没资格要求对方尊重你。同理,人前只顾自己风光装大爷丝毫不给伴侣留面子的人,就别怪最后闹得面子里子全丢光,无法收场。

婚姻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若看不上就尽早直言,一边享受着别人深情的付出一边感慨顾影自怜是人渣的表现。

今日话题:你身边有没有喜欢用“开玩笑”来贬低别人的人?期待你的留言点评。

唯晨说:愿你的生活 在遇到我的文字后 更加美好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婚姻法解释三整篇文章是最高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可以解决的许多疑难问题的陈述,是最高法院对现行标准婚姻法的合理补充。以下络编辑与您分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如下:

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疑难问题的声明(三)

(根据2011年7月4日最高法院审判联合会第1525次大会)

为妥善审理家庭和婚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人民检察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难点作如下说明:

第一条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被告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裁定驳回被告的申请。

被告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缺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如认为婚姻登记被撤销,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确认亲子沟通不能成立,并提出必要的直接证据予以证明,而对方又无直接证据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推定确认亲子沟通不能成立的请求成立。

如果其中一名被告提起确认亲子沟通的诉讼,并出示必要的直接证据予以证明,而另一方又拒绝进行无直接证据的亲子鉴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沟通的一方认为亲子沟通成立。

第三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以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或者无力单独提供饮食、衣着、住房和交通工具的子女要求扶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夫妻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但有下列不损害债务人权益的严重理由的除外:

(一)一方隐匿、转移、倒卖、毁损、放纵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危及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

(二)一方应承担的法定赡养责任,患病必须治疗的,另一方不准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承诺将一方的全部房地产赠与另一方,该赠与在该房地产发生工商变更前撤回。如果对方当事人请求重新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担保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解决。

第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母一方为婚后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记录在投资方子女名下的,可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地产应确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如果对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的固定产权年限被记录在一个子女家庭名下,则可以根据各自父母在资本注入市场中的份额确定该不动产由对方分享,除非被告另有承诺。

第八条非民事行为人的直系亲属对非民事行为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利益有较为严重的侵害,如虐待、遗弃等。其他具有监测资质的人员可以按照非常规程序流程的规定变更监测协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变更后的无民事行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监护人的代理人进行审理。

第九条对于以妻子未经许可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的丈夫,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夫妻对是否怀孕发生争议,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解后,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要求解决。

第十条婚前,夫妻一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第一笔款项应与财产一起支付,公司应从银行贷款。婚后,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房地产交易中心位于第一付款人的房屋下,则该房地产的房地产应在离婚时通过双方协议解决。

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财产权属期限申报方,未偿贷款属于财产权属期限申报方的个人责任。结婚后,一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补偿双方的还款、还款和资产的相对增值。

第十一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有效对价,并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如果对方认为该房屋已被收回,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配合;对于离婚的,应当配合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

第12条在夫妻关系续延期间,双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购买父母一方委托人签署的参与房改的房屋注入资金。产权期限在父母一方的家庭中备案。如果对方认为房屋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购房时的注资可以作为债务清偿。

第十三条夫妻离婚时,一方未退休且不符合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另一方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婚后,养老保险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离婚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缴纳的部分养老保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被告提出离婚或与人民检察院达成离婚协议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违反协议的,人民检察院视为无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分割。

第15条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实际上没有在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要求分割遗产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诉讼前告知被告,遗产实际上是在继承人之间分割的。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其中一方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管理的,应当视为对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行为。如离婚,可根据贷款合同中的承诺解决。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如果一方或另一方明确要求另一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检察院不予配合。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仍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分割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应当按照规定分割财产。

第十九条本表述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法律规定与本表述相抵触的,以本表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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