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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婚姻减压法

发表时间: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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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是两个人的事情,两个人在一起就要一起维护这段感情,到底应该如何处理情感问题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幸福婚姻减压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幸福婚姻减压法。女性对她们的婚姻的满意程度能影响她从艰辛工作中恢复的速度。
据调查,幸福的已婚妻子从令人头晕目眩的工作中恢复得更快。所有的夫妇都是全职的工人。每个夫妇都有2、3个孩子和申请了抵押贷款。4天来,丈夫和妻子都坚持记录他们的工作压力程度。他们还每天提供4次唾液样本,并评价他们的婚姻满意度。婚姻愉快的女性更容易地释放工作压力,而婚姻不愉快的女性,回家没有得到足够的安慰。拥有幸福婚姻的女性,可能拥有更多的空间,时间,和支持,这些都是忙碌日子后休养生息所必需的。研究人员写道,当中包括了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心理学研究生那美萨克斯比。丈夫却不大相同。在工作后,负面的社会相互作用持续,在晚上男性的皮质醇水平仍然居高不下,即使那些婚姻幸福的男性也如此。wwW.qg1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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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积极有趣的事情可以缓解自己的压力,比如运动看书旅行打游戏等。目的是转移自己注意力,让自己变得积极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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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压抗压首先是自己心理的调节,保持乐观心态;其次可以通过社交,运动,旅行都是很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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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行业哪类人群都有压力。你得看是因为什么产生的压力。因为工作能力,还是家庭经济,还是跟上司相处?只能对症下药,不然治标不治本。短暂的忘掉压力并不是减压。但运动,读书等等,你的爱好会帮助你与压力友好的相处,然后找到解决之道。
失恋减压抗压的方法四
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上,会遇到很多压力,社交压力,工作压力,生存压力,学习压力等等,面对各种各样的压力,如果只是自己藏在心里的话,会积压,可能在某一天因为某件事情完全爆发出来的,甚至可能伤及到自己的朋友家人。这个时候我们需要的走出去,去旅行,或者找3-5个好友去痛痛快快喝一场酒,释放自己的压力,又或者找到一个无论如何都会陪在你身边,陪你哭陪你笑的姑娘

美国婚姻家庭法与中国婚姻法之异同


在解决涉外婚姻案件的实践活动中,涉及美国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这就要求婚姻律师对英国家庭婚姻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掌握。通过与中国婚姻法的比较,网络编辑从多年涉外婚姻法律法规案例中逐渐掌握了一些英语家庭婚姻法律法规,可以让读者对中国婚姻生活与美国婚姻法律法规的差异有一定的信心,进而将这一专业知识运用到代理案例中。向被告展示更强的服务项目。

一、缔结婚姻的基本要素的差异

1.英国法律法规标准

1.1。资格标准。大多数英国州要求所有的男性和女性必须年满18岁才能在美国申请注册。年满16岁或16岁以上的人和未满18岁或18岁以上的人也必须征得其父母或主审法官的同意。

1.2。注册申请标准。在外国,婚姻必须登记,婚礼必须举行。《联合王国统一婚姻和离婚法》第201条要求,允许、举行仪式并记录在案的男女朋友的婚姻生活在该州是合理的。大多数州的法律法规也要求已婚男女在神职人员、主审法官或高级政府官员面前举行婚礼。《统一婚姻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和政府授权部门的高级官员可以主持婚礼,按照宗教仪式举行婚礼。

与中国的刑法不同,在外国,不同的国家结婚证是有效的,这与英国相似。也就是说,结婚证的有效期从30天到60天不等。在此期间,双方必须举行婚礼,否则他们必须再次申请结婚登记。另一方面,申请登记的双方必须等待3-5天,然后才能最终得到人民法院或政府部门的批准。

2.中国婚姻法要求的标准

2.1。资格标准。中国《婚姻法》规定,中国的结婚登记年龄男女均不得低于22岁,女性不得低于20岁,这比英国的要求要晚。它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融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的标准水平上,禁止患有恶性转化传染病,这些疾病很可能会传染到下一个地区。也禁止直系血亲和他们的第三代亲属团聚。

2.2。注册申请标准。为了建立夫妻关系,双方必须亲自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婚姻登记。否则,夫妻之间就不是合理合法的关系。一旦备案,夫妻之间的关系建立不经过公示期。

二。无效婚姻的区别

1、英国法律法规无效婚姻的情况。

美国法律指的是无效婚姻,指的是被告缺乏法律行为能力和结婚意愿,或对婚姻生活构成其他严重障碍。根据大多数英国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婚姻的无效不会引起所有法律上的承认,而且双方也不会引起所有夫妇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一阶段,婚姻无效的主要情况如下:

1.1、婚姻缔约对方是在法律法规禁止的范围内结婚。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法规,所有年轻男子都不应与其直系亲属和属于同一直系亲属的亲属融合,否则他们就是无效婚姻。例如,马萨诸塞州的法律法规规定,任何男子都不得与其母亲、祖母、女儿、孙女、姐妹、继母、继母、外孙、儿媳、岳母、姻亲和妻子的女儿、妻子孙女的女儿、兄弟的女儿、姐妹的女儿、父亲的姐妹、母亲的姐妹结婚。

1.2。不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融合是无效的。如果结婚时另一方未满18岁,婚姻很可能会无效。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的男女必须登记,通常要征得父母或主审法官的同意。

1.3。重婚是无效的。现阶段,除了一些国家和穆斯林国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承认重婚在婚姻中的法律效力。目前,大多数外国州要求重婚无效。和中国刑法一样,重婚通常会导致刑事处罚。

1.4、虚假婚姻生活是无效婚姻。婚姻生活的虚假声明通常指的是带着某种意图或某种目的地结婚。这种情况大部分是由香港移民行业造成的。也就是说,英国以外的中国公民希望基于与美国的婚姻移民到美国。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现阶段,美国移民法要求英国以外的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大约两年,以便根据他们的婚姻生活获得居留许可。

2.我国的婚姻要求无效婚姻。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生活无效:

2.1。重婚;

2.2、禁止有亲属关系的婚姻;

2.3。婚前身体状况不佳,婚后未能康复;

2.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

三。可撤销婚姻生活的差异

1.可撤销婚姻在美国法律中的地位。

1.1、精神实质和人体的不完美性。精神的本质并不完美。关键是,当被告结婚时,根据被告当时的精神面貌,他不能理解婚姻的特征和婚姻的权利与义务。它通常指精神病人和中度或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病人。人体缺陷的关键是被告的阳痿,而另一方在缔结夫妻关系时并不清楚对方的这种症状。

1.2、欺侮婚姻生活。也就是说,缔约的夫妻关系是由另一方强迫同意结婚的。例如,被告的另一方使用暴力迫使另一方结婚,或者第三方平台使用胁迫、引诱等手段迫使被告结婚。

2.可撤销婚姻在中国婚姻法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被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被胁迫的另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生活的,应当在婚姻登记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明确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请求解除婚姻生活的,应当在人身自由恢复生效之日起1年内明确提出。因此,我国可撤销婚姻生活的情况仅限于胁迫。婚姻生活的无能和拒绝不能成为婚姻生活可撤销的法律理由,但可以成为评估婚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的参考依据。

四。离婚条件和程序差异

1.英国法律法规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在国外,离婚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像在我国一样向行政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即使他们彼此满意并且离婚了,他们仍然需要一个法庭法官。但是,明确指出离婚的原因分为过失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在这个阶段,英国所有的州都可以采用无过错责任离婚的标准。很明显,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这与我国的情况相同。

1.1。主管法院;离婚应向对方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在这一阶段,大多数州要求被告有权在定居州的最后期限后提出离婚。美国各州对离婚申请必须在本州解决的期限有不同的要求,最长期限为一年,如华盛顿州、新泽西州和纽约州;至少没有截止日期,比如南达科他州。然而,通常的州要求是66个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和夏威夷。较短的要求从60天到6周90天不等,例如爱达荷州为6周,伊利诺伊州为90天。

1.2。离婚程序:与我国法律法规一样,诉讼离婚的上诉人需要支付诉讼费。在整个离婚申请过程中,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布一项禁令,禁止配偶任何一方移动、抵押或隐藏夫妇的共同财产,禁止另一方骚扰或干扰另一方或所有子女的安宁。遇有人身安全或感情风险时,人民法院可以命令对方暂时搬出对方的房屋。一些州还要求在离婚申请中对被告进行调解。与几乎所有案件都可以使用调解程序的中国法院不同,美国法院只能在没有过错的离婚案件中使用调解程序。对于涉及儿童监护和探视的难题,通常会进行调解。

1.3。疏忽的原因:有几个关键因素,即通奸、虐待和遗弃。通奸是过失离婚最常见的原因。像中国的司法实践一样,在英国很难获得通奸的直接证据。然而,与中国法院解决的案件不同,美国一些州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通常使用推定方法来确定被告的另一方是否有婚外性行为,例如,直接证据显示直系亲属与其他异性朋友在酒店合住一个房间,以及直接证据显示异性朋友、男女合住一个房间。如果有这样简单的直接证据而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直接的性行为,主审法官也可以根据普通人的逻辑思维和个人行为方法的逻辑推理清楚地产生性行为,除非嫌疑人可以列举相反的证据。

1.4。两地分离的规章制度:英国大多数州都要求两地分离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在被告有离婚的主观愿望的前提下,没有一个规则和制度规定被告可以在双方安定下来一段时间后离婚。英国的每个州都要求这两个地方分开不同的时间,从六个月到五年不等。通常,大多数州需要大约1-3年。根据《统一婚姻法》和《离婚法》,被告在分居180天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

2.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离婚条件和程序。

我国法律法规中消除夫妻关系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单方诉讼离婚。共同被告对离婚满意的,可以向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二种方式是采用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的离婚诉状的方式,消除另一方不愿离婚、另一方坚持离婚的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人民法院查明,被告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不成的,允许离婚:

2.1。重婚或与直系亲属同居;

2.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3、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知错而不改;

2.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

2.5。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明确提出离婚申请,则允许离婚。

除了上述类型的情况,中国法院首次裁定,基金会不容易愿意为被告的离婚辩护。除非确认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但是,如果被告在一审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申请上诉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不难看出,与英国婚姻家庭法相比,我国的离婚程序看似简单,却具有原则性和协调性相结合的能力。

出轨减压?80后竟这样“拯救”婚姻


越来越多的白领女性把出轨当成缓解婚姻压力的方式,作为负面情感发泄口,甚至还有人高呼出轨能拯救婚姻,因为绝大多数的她们并无离婚之意,只是借此把可能的矛盾转移

最近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前,中国夫妻间的家庭矛盾主要集中在夫妻个性、相处等问题,但最近几年来,八成左右的夫妻问题争议点都集中在婚外情。另外,之前夫妻遭遇婚外情,通常都是男性出轨,而现在已婚女性的出轨率呈明显快速上升的态势。据称,60%以上的女人发生过不同程度的身体出轨或精神出轨。

故事:出轨,怎样的理由都是在玩

他也在玩出轨这种滥俗的游戏

那天,路过步行街上的哈根达斯店时,猛然听到旁边有个万分熟悉的声音在说:进去后,你尽管随便点,不就是冰激凌嘛!语气里充满了豪迈。我猛一转身,想去看那个让他舍得如此破费的人是谁,于是我看到了两个背影,他和一个窈窕女子。

一个月前,我们一起来步行街买打折的过季衣服,也路过这家哈根达斯,我想品尝一下那种红粉佳人冰激凌是什么滋味,他斜我一眼:还红粉佳人呢,都半老徐娘了!没想到,时隔一个月,我们又在哈根达斯聚齐了,只是,他身边换了女主角,而我落单了。

我站在熙熙攘攘的步行街上,神思恍惚。我这位老公,有型有品位,博览群书,爱听音乐,就算买打折衣服,也是精挑细选,怎么这样的男人也玩出轨这样滥俗的游戏?!

在我的循循善诱下,他娓娓道出一个浪漫故事。

窈窕女子是成都的小白领,来我们这个城市见网友,哪知涉世不深的她,被不良网友洗劫一空,连返回成都的车票都买不起了,坐在路边默默垂泪,被刚下班的他撞见。他惜香怜玉,为她买了一张回家的火车票,从此有了过往,结果在一次深夜聊天后,女孩坦言爱上了他。这次约会,是女孩第二次从成都特意赶来,也算老天有眼,这么巧竟被我撞上了。

那晚,我们在卧室的大床上对坐,他不停地表白,他意识到错了,说会跟她说分手的,让我务必谅解他一回,毕竟他不是寻花问柳成性的那种。再说了,他很看重我们的婚姻,自从跟她有了地下情后,内心很挣扎。然后,他一直恳求我,不要有过激行动,要相信他。最后,他撑不住了,倒头呼呼睡去,而我睡意毫无。

想说坚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从此后,心生芥蒂的我,想起他的出轨事件就无比不舒服。以前看枕边的他,怎么看怎么爱,现在躺在他身边,我总是五味杂陈,心绪不安。我觉得,婚姻生病了。

闲来,我总是愤愤不平,想我是那样爱他,欣赏他,放弃一切爱好,肯洗手为他做羹汤。哼,他怎么知道,有个大款男同学就特别关照我,我一直不肯回应,是因为我深知那种关照的含义是什么。是不是,我也需要红杏出墙一次,只有这样,他才明白我这个半老徐娘的魅力,从此一心一意守着我过日子?

说来也是有缘,一次阴差阳错的重逢,让我和那位大款男同学距离拉近了。错过了班车的我,去挤公交车,谁知就是那么倒霉,刚跑过去,公交车就开走了。峰回路转,男同学开着车子停在了身边。他殷勤,我也不客气,那天我坐了一回专车。

男同学乘机提出请我吃饭,我竟然脱口说,我不吃饭,还是请我去哈根达斯吧,我想吃红粉佳人冰激凌。话一出口,我就有些预感,我一直坚守的东西,恐怕终会功亏一篑了呢。但我还有些隐隐的兴奋,好像这一切是我心底期待着的,我和大款男同学走进哈根达斯店时,甚至还希望他会从天而降,然后双眼喷着妒火,把我从那大款男生身边拉走。

从此,我不再矜持,对大款男同学的一切殷勤邀请,来者不拒,跟他若离若即地玩着约会游戏。其间,或许是觉得瞒着自己老公跟别的男人约会有愧吧,我在家也恢复了以前的主妇做派,尽量让家里充满了温馨生机。

那阵子,竟然觉得这种日子很好,好像找到了婚姻密码一样,心里平和,别无旁骛。

那些变数,谁也无法预料的

人说,常在河边站哪有不湿鞋的。这话是说给我的。那个周末,大款男同学带我去一个远郊的有机农场玩,玩完采摘游戏后,他带我去进午餐。心情太好了,我们喝了很多红酒,然后就没有把持住分寸,从此完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出轨。

那么快被老公逮到把柄,是我始料未及的。

他在我的手机上看到了大款男同学发的暧昧短信。当时,我在洗澡,一抬头看到他出现在面前,他怒气冲冲,手里拿着我的手机,男同学约我去情侣剧院看电影,被他截获了信息。铁证面前,我百口莫辩,但此时我好像才清醒过来,抱着他痛哭流涕,我对他说,我只是出于对他曾经的出轨耿耿于怀,才跟这个男同学好上的,我错了。

他听我这么说,哀叹一声,不再说话了。那个晚上,我心存忐忑,如履薄冰,一直在心里祈祷,他能原谅我,我觉得他应该会原谅我,毕竟他也出轨了一次,我们算扯平了。

然而,第二天,他音信全无,晚上也没有回家吃饭,打手机不接,最后才发来一条短信。他说,他的心很痛,因为他深爱的妻子背叛了他,不再是那个纯洁的女人了。他想了一整天也没想通,他实在无法面对这个现实,他准备给自己放一次长假,去一个地方旅行,因为他需要疗伤。

我原本想给他回复一条短信,问问他是不是去找那个窈窕女子。但这条短信,我编好了,却没有勇气发出。

男腔女调

出轨拯救是黑色理由

因为为自己活着已经成了一种主流的生活态度,所以在探讨出轨、一夜情之类的话题时,越来越多比较坦诚的女人已经开始承认,世界上从来没有绝对不会出轨的女人,只有面临的诱惑不够多的女人。

让自己快乐这个理由确实很冠冕堂皇。这年头某个东西只要打着自由幌子,从来都会更快地深入人心。不过俗话说,一山还有一山高。或许因为自由、爱也快被唱得有点滥情了,所以近日又有了所谓的理论根据出轨不但是一种感情生活的必要补充,而且适量的出轨还可以成为婚姻的黏合剂,对婚姻反而有所帮助,因为出轨可以不断激发出轨者爱的火花和巩固爱的能力。

对于这些能够把出轨的意义升华到婚姻润滑剂这一高度的人们,我不能不对这一高超创意,还有纯洁的献身精神由衷地表示敬佩。

敬佩的理由有三。

首先,如果一个女人出轨的初衷,只是为了拯救自己的婚姻,那么我们只能感叹,这三人实在太伟大了!且不说需要老婆给自己戴绿帽子拯救婚姻的老公这种默默无闻的牺牲精神,那个无意中承担了负面情感发泄口的一夜情或者出轨对象善意的被利用,尤其是主动出轨人的所作所为,实在可歌可泣。用琼瑶阿姨的赞美语式就是:你是疯儿我是傻。

其次,适当的出轨很值得啧啧称奇。介于婚姻毕竟是两个人的公共事务,估计出轨一次适当还是十次适当这样的数据,也不能搞一言堂,还得靠两个人共同探讨说了算。且不说能把这么纠结的话题策出相对精确的结论不容易,当事人在操作层面上,还能够把火候拿捏到适当这个程度,更不容易啊。

最后一个隆重的致敬理由是,这一创意是百分百的多赢策略一个小小的出轨,娱乐了自己,快活了别人,轻松了老公,还能把生活压力大、感情不和乃至性生活不调三座大山轻松乾坤大挪移真所谓,寂寞给了我们黑色的理由,但我们依然可以用它来寻找光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今天边肖与您分享婚姻法解释一相关规定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解读(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施[〔200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1条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和第46条中所指的“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方面造成一定有害后果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的人与其他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指的是配偶和婚外异性成员不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的人。

第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的诉讼。如果案件已经受理,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时开始。

第五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按实际结婚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受理前重新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同居关系应当解除。

第六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配偶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已登记婚姻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方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应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的近亲。

(三)以禁止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一方的近亲属。

(4)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为由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是与病人生活在一起的近亲。

第八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在法定婚姻无效解除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一旦对婚姻的有效性做出判断,它将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婚姻关系”一语;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对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的损害为要挟,强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

因胁迫而要求解除婚姻的人只能是被胁迫方婚姻关系的一方。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胁迫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定的诉讼时效。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直至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撤销。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没收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送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共同所有。但是,除非有证据表明它属于其中一方。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婚姻法》第17条规定“丈夫或妻子有权处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的规定应理解为:

(1)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如果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被处置,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

(2)丈夫或妻子应就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而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它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方知道协议“配偶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9条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仍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或者已经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该同意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因当事人的过错决定不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婚姻关系”一语;军方犯了错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军人的其他重大过错,可以判断婚姻关系。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不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期间,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人民法院经征询双方意见,认为有必要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申请恢复行使探望权。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其他负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其探视权。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面,生活很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地方住,那就很难生活。

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帮助贫困者获得住房,这可能是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

《婚姻法》第28条第46条规定:“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裁定不离婚的,不支持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依照本条规定单独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起诉离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根据本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单独诉讼。

(3)在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没有首先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二审期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第32条婚姻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指对拒绝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不能执行儿童人身和探视行为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修订后的《婚姻法》适用于《婚姻法》修订后正在审理的一审和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边肖与你分享的的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婚姻法解释二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它将一直有效到20XX年。以下小编辑与你分享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婚姻法解释二全文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

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制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的债务,也不支持第三人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h/)根据20XX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补充规定修正案》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但是,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如果原告申请撤诉,将不被允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通知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经审查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无效婚姻案件,应当分别制作婚姻效力认定和其他纠纷处理的判决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未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以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双方为被申请人。

如果配偶一方死亡,未亡配偶是被告。

如果丈夫和妻子都已死亡,被告不应被列入名单。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申请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在宣告婚姻无效申请判决后进行。

前款规定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审判继续进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九条离婚协议达成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约定支付的彩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

(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养老保险福利和破产及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所得。

第十三条军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医疗和生活补贴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军人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离婚案件,夫妻结婚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度平均数,是指上述费用按照特定年限分配给士兵的总额。具体的术语是70岁的平均预期寿命和士兵参军时的实际年龄之间的差异。

第十五条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进行分割。对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其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证明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将合伙企业中一方的出资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时,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退伙或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方应当相应补偿对方;

(2)如果双方都声称经营企业,在双方投标的基础上,获得企业的一方应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如果双方都声称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同意投标,则应允许投标;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的情况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裁决,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房屋的用途。

当事人取得前款所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向双方捐赠的除外。

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的礼物。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不支持债权人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已婚家庭的共同生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制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的债务,也不支持第三人的主张。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对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未亡人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明确放弃要求,或者要求是在离婚登记手续完成一年后提出的,则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配偶的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对新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实施后,如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是小编辑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与你分享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婚姻法》常识,你了解多少?


婚姻生活是家庭和社会发展的大门。婚后,将涉及计划生育政策、抚养子女和成人等监管职责。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生活幸福美满,但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婚姻生活的整个运作过程中会有很多困难,其中很多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来调解。你对婚姻法了解多少?

你对婚姻法的基本知识了解多少?

婚姻法有这个基本要素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提到了一些基本要素,如促进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和人人平等的婚姻制度,其中强调保障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利。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是夫妻双方必须相互遵循的一项政策。严禁包办代替、买卖婚姻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严禁通过婚姻索取财产。重婚是被严格禁止的,并且有直系亲属的人被严格禁止与其他人一起生活。家庭暴力是严格禁止的。夫妻应该互相忠诚,互相重视。这一基本要素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每一个家庭和每一对年轻夫妇。

让我详细介绍两个"婚姻法"的基本要素。

父子关系。”婚姻法”要求夫妻在家庭中有公平的影响力;丈夫和妻子有权有效地控制他们的名字。夫妇通常可以自由报名参加生产和制造、工作、学习和培训以及社会实践活动。另一方不能以多种方式限制或干涉另一方。

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中国达到了没有结婚证的法定结婚年龄。他们在食物、衣服、住房、交通和儿童方面相互关联。他们被法律承认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一词自1994年2月1日起已不复存在。如今,许多渴望结婚的村民在新年回来结婚。他们迫不及待地想拿到结婚证,于是他们马上举行了宴会。彼此的亲戚、朋友和邻居,以及彼此的左右两边都在场来认识这种联系。他们觉得新的夫妻关系是合理合法的。事实上,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认知能力是不正确的,因为合法婚姻关系必须进行登记。如果一个人在登记后没有在一起定居,则只评估同居。

婚姻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不忠是婚姻中离婚的必要原因吗?如果对方的婚外情导致夫妻分手,无辜的一方是否有权规定赔偿?夫妻之间的忠诚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处理吗?鉴于这种婚姻纠纷的疑难问题,人们必须根据案件来对症处理才能解决。

首先,承认婚外恋是否构成允许离婚的理由?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如果在下列情况下调解失败,应允许离婚:第一,重婚或与直系亲属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改的不良习惯;四、因感情不合两地分居2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原因。

我应该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有直系亲属的人和其他人住在一起。只有对方提交的“婚外恋确认书”不能构成允许离婚的理由。这一定是同居关系。因为“承认婚外恋”不能证明它与他人有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慢跑和不经意的不忠只能说对方对夫妻关系有害,但它们不能构成允许离婚的理由。

第46条"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在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责任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包括化学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之间的忠实协议现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是,婚姻法的第4条“要求夫妻双方相互忠实。只有这种法律法规的价值不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夫妻签署的忠诚协议也不被法律认可。另一方面,我认为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抽象夫妻忠诚责任的提炼,符合婚姻法的标准和精神实质。它仍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要求,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发展的集体利益。因此,该协议是合理的,应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我还在整个就业过程中遇到过几个夫妻忠诚协议的例子。由于对方在婚姻中作弊,他在回家后写了这封责任书,以确保以下内容,否则他想离开干净的房子,并放弃他的孩子的所有监护权。然而,必须明确的是,责任书不同于忠诚协议。忠诚协议是彼此的个人行为,在合理合法的层面上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而责任协议只是这种单方面的服务承诺。

夫妻之间是什么关系?

简而言之,这意味着两个人住在一起。如何度过这一天,如何生活,我们必须一起为夫妻关系而奋斗。人与人之间的伙伴是建立在信任、情感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盆地朋友可以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感到不快乐和变化无常?零元第一技术专业情感分析> >;

婚姻生活往往注重伴侣,因为婚姻生活是两个人相处和信任然后建立起来的联系。实质上,夫妻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一种伙伴关系。然而,婚姻生活是实际的,因此它将涉及许多亲子关系和财产关系。

[婚姻法知识]

1.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规定返还彩礼?

(一)对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他们申请结婚登记,但没有为对方提供食物、衣服、住房和交通。

婚前给钱,使付款人难以提供食物、衣服、住房和交通。

2.夫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是什么?

工资、奖励

生产、制造和经营利润

专利利润

继承或捐赠个人获得的资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款要求的资产除外(自杀遗书或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仅由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资产)

其他应该属于对方的资产。夫妻有权公平处理彼此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婚姻法解释三整篇文章是最高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可以解决的许多疑难问题的陈述,是最高法院对现行标准婚姻法的合理补充。以下络编辑与您分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如下:

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疑难问题的声明(三)

(根据2011年7月4日最高法院审判联合会第1525次大会)

为妥善审理家庭和婚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人民检察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难点作如下说明:

第一条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被告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裁定驳回被告的申请。

被告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缺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如认为婚姻登记被撤销,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确认亲子沟通不能成立,并提出必要的直接证据予以证明,而对方又无直接证据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推定确认亲子沟通不能成立的请求成立。

如果其中一名被告提起确认亲子沟通的诉讼,并出示必要的直接证据予以证明,而另一方又拒绝进行无直接证据的亲子鉴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沟通的一方认为亲子沟通成立。

第三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以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或者无力单独提供饮食、衣着、住房和交通工具的子女要求扶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夫妻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但有下列不损害债务人权益的严重理由的除外:

(一)一方隐匿、转移、倒卖、毁损、放纵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危及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

(二)一方应承担的法定赡养责任,患病必须治疗的,另一方不准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承诺将一方的全部房地产赠与另一方,该赠与在该房地产发生工商变更前撤回。如果对方当事人请求重新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担保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解决。

第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母一方为婚后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记录在投资方子女名下的,可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地产应确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如果对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的固定产权年限被记录在一个子女家庭名下,则可以根据各自父母在资本注入市场中的份额确定该不动产由对方分享,除非被告另有承诺。

第八条非民事行为人的直系亲属对非民事行为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利益有较为严重的侵害,如虐待、遗弃等。其他具有监测资质的人员可以按照非常规程序流程的规定变更监测协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变更后的无民事行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监护人的代理人进行审理。

第九条对于以妻子未经许可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的丈夫,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夫妻对是否怀孕发生争议,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解后,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要求解决。

第十条婚前,夫妻一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第一笔款项应与财产一起支付,公司应从银行贷款。婚后,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房地产交易中心位于第一付款人的房屋下,则该房地产的房地产应在离婚时通过双方协议解决。

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财产权属期限申报方,未偿贷款属于财产权属期限申报方的个人责任。结婚后,一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补偿双方的还款、还款和资产的相对增值。

第十一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有效对价,并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如果对方认为该房屋已被收回,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配合;对于离婚的,应当配合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

第12条在夫妻关系续延期间,双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购买父母一方委托人签署的参与房改的房屋注入资金。产权期限在父母一方的家庭中备案。如果对方认为房屋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购房时的注资可以作为债务清偿。

第十三条夫妻离婚时,一方未退休且不符合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另一方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婚后,养老保险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离婚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缴纳的部分养老保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被告提出离婚或与人民检察院达成离婚协议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违反协议的,人民检察院视为无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分割。

第15条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实际上没有在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要求分割遗产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诉讼前告知被告,遗产实际上是在继承人之间分割的。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其中一方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管理的,应当视为对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行为。如离婚,可根据贷款合同中的承诺解决。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如果一方或另一方明确要求另一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检察院不予配合。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仍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分割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应当按照规定分割财产。

第十九条本表述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法律规定与本表述相抵触的,以本表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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